手机:17317718371
电话:021-59117805
邮箱:3838693437@qq.com
地址: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633号
发布时间:2025-04-29 浏览量:
近年来,涉及传统葬习的案例多由迁坟、平坟所引发,其中有的是发生在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,为了公共利益(例如城市扩建、缓解土地紧张等)征地迁坟、平坟复耕。另一种情况表现为私主体之间的迁坟权利冲突,当事人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,将逝者遗体土葬在另一方的承包地上,从而形成两造之间的物权保护纠纷。对这类案件,立基于传统丧葬风俗习惯的考量,法院通常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:
其一,确认土葬行为侵犯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,但由于“入土为安”“死者为大”的传统丧葬风俗习惯,已下葬则不宜另行搬迁,责成侵权人以经济补偿替代排除妨害。例如在王运模诉游华强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两次诉请法院判令侵权人排除妨害、迁移坟墓,法院在充分考虑了当地人默认的习惯规则基础上,提高经济赔偿数额的判决来补偿被侵权人,以此化解矛盾,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。这样的判决结果得到了此类纠纷解决的社会认可和普遍共识,因为案件通常发生在邻里村落间,甚至是家族内部;案涉当事人均为村集体内部成员,甚至是亲属之间,承包地属于村集体共有,只要没有违背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10条的禁止性规定,③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村委会或家族长者的组织下协商解决,况且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,冤家宜解不宜
结。即便是诉诸法院,基于公序良俗原则,加之迁坟兹事体大,容易引发“多米诺骨牌效应”的不良后果,故而此类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,也不是法院处理的最优选择。
其二,确认土葬行为侵犯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,法院判令侵权人迁出坟家、排除妨害、平整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。如刘红珍诉张以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,法院酌情判决由被告将坟出后,用泥土将坑进行填埋,填埋至与周边的土地齐平。江、又如在沪州古蔺法院强制执行迁坟一案中,法院虽判令侵权人一方限期迁坟,但当事人以各种理由逃脱拒不执行,最后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强制要求侵权人执行迁出坟墓的判决,在该案中,法院特别强调:“死者为大亦要合理合法,任何人任何事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,违法者终将为法律所制裁。”但值得注意的是,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,依旧充分考虑了当地的丧葬风俗习惯,例如挖掘、起棺的时辰,就遵照执行人的要求,这体现公权力主体对逝者和民间信仰的尊重。
其三,法院以案件应行政部门处理为由,裁定不予审理。主要涉及到利用耕地土葬遗体或者在火葬区土葬遗体的行为,因其违反了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: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……,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。
上述纠纷的司法裁决结果,恰恰证明了传统葬习的影响力并没有因为殡葬现代化而日渐式微,反而成为了法官定分止争、依法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,也是《民法典》第十条之于司法的题中应有之义。
扫一扫加好友